1.著重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
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指導學校完善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學校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健全問責機制。
各級各類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2.規范學校安全事故處置程序
各級教育部門要指導、監督學校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
發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的處置機制,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學校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主動協調,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3.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律服務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學校安全事故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指導律師做好代理服務工作,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合理提出訴求。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法律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糾紛處理過程中,需要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由主持調解的機構、組織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
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
要通過財政補貼、家長分擔等多種渠道籌措經費,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補貼。
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5.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機制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各方無重大分歧或異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糾紛應當堅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則,尊重客觀事實、注重人文關懷,文明、理性表達意見和訴求。
學校應當指定、委托協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長、學校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員主持或參與協商。協商一般應在配置錄音、錄像、安保等條件的場所進行。受傷害者親屬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5人并相對固定。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署書面協議。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
6.建立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制度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聘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治副校長、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或能力的人員參與調解。
建立由教育、法律、醫療、保險、心理、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人員組成的專家咨詢庫,為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
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于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教育部門、人民法院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幫助完善受理、調解、回訪、反饋等各項工作制度,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和業務培訓,確保調解依法、規范、公正、有效進行。
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內的高等學校可以加強合作,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
7.依法裁判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責任
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調解不成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明確劃分責任,及時依法判決;對學校已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行為無過錯的,應當依法裁判學校不承擔責任。
訴訟調解、裁判過程中,要切實保護雙方權利,杜絕片面加重學校賠償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加強審判指導。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加強法律宣傳教育,并做好判后釋疑工作。
8.杜絕不顧法律原則的“花錢買平安”
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要堅守法律底線,根據事故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規定,明確各方責任。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賠錢息事。經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給予損害賠償,不得推諉塞責、拖延不辦。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說明。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糾紛處理。堅決避免超越法定責任邊界,片面加重學校負擔、“花錢買平安”,堅決杜絕“大鬧大賠”“小鬧小賠”。原則上,公辦中小學、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糾紛涉及賠償金額請求較大的,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等方式解決。各地可以根據實際,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協商賠償的限額。
9.及時制止“校鬧”行為
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發生家屬及其他校外人員實施圍堵學校、在校園內非法聚集、聚眾鬧事等擾亂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秩序,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等“校鬧”行為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當事方人數、具體行為、有無人員受傷等現場情況,并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
公安機關到達前,學校保衛部門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關人員進入教育教學區域,防止其干擾教育教學活動。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維持現場秩序,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對現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果斷制止,對涉嫌違法犯罪人員依法查處。
10.依法懲處“校鬧”人員
實施下列“校鬧”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2)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的;
(3)在學校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
(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尸體的;
(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
(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
(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
(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校鬧”行為造成學校、教職工、學生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被侵權人依法追究“校鬧”人員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可以通過聯合懲戒機制,對實施“校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員實施懲戒。
11.嚴厲打擊涉及“校鬧”的犯罪行為
實施“校鬧”行為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質量。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依法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準確定罪量刑。對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的,依法從嚴懲處。
師生、家長或者校外人員因其他原因在校內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實施其他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行為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置。
12.加強學校及周邊安全風險防控
各地要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城鎮幼兒園、中小學周邊全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校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校園及周邊警務室建設,加強校園周邊巡邏防控,及時受理報警求助。
13.有效應對涉及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輿情
學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規定主動、適時公布或者通報事故信息;在處置預案中明確接待媒體、應對輿情的部門和人員,增強輿情應對的意識和能力。
對惡意炒作、報道嚴重失實的,學校要及時發聲、澄清事實。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事故事件,屬地教育部門應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輿情引導工作。
對于虛假報道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學校應當向有關部門反映或提起訴訟,追究其侵權責任。
14.營造依法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社會氛圍
推動學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設,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司法行政機關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培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依法理性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共識。
要通過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拓寬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的渠道,加強對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法治宣傳,形成和諧家校關系。學校要切實樹立依法治校、依法辦學理念,通過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15.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部門協調機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保障學校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與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門應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學校安全,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解除學校后顧之憂,保障學校安心辦學、靜心育人。
各地可以結合實際,制定貫徹實施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答記者問
Q:《意見》為什么專門強調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
A:答:實踐中,“校鬧”的主要誘因是學校安全事故糾紛。防控風險、預防事故,減少發生糾紛,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或消除“校鬧”行為。《意見》首先強調加強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要求各有關部門、各級學校要樹立預防為先的理念,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各項制度、機制。
一是規定各級教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督導、檢查,會同、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校舍、場地、消防、食品安全和傳染病防控等事項的監管。
二是要求學校完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責任體系,落實安全標準,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風險排查和防范機制,壓實安全責任。
三是規定學校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嚴格執行學校教職工聘用資質檢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安全風險,杜絕責任事故。
四是規定健全學校安全隱患投訴機制,對學生、家長和相關方面就學校安全存在問題的投訴、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理回復。
五是規定學校要健全安全事故處置機制,制定處置預案、明確牽頭部門、規范處置程序,完善報告制度,提高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水平。
《意見》還提出,推動學校建立專業化的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統籌學校安全工作。
Q: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如何保障受傷害方合法權益?
A:答:《意見》要求處置學校安全事故要遵循客觀中立的原則,平等保護各方權利,注重維護受傷害學生的權益。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教師管理不善、行為不當等確有責任的,要積極主動、按標準依法給予損害賠償,學校負責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責任的,學校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及時處理、嚴肅問責。
《意見》要求學校要關心受傷害者,給予及時救助、維護合法權益,要保障受傷害者及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知情權和依法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意見》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為受傷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學生權益保護中心,為學生提供法律服務。
Q: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解決機制?
A:答:實踐中,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對于責任認定、賠償數額等,受傷害方往往傾向于強調學校責任,向學校提出超出法律規定訴求和較高數額的賠償請求。由于雙方之間缺乏中立、權威、有效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學校在事故處理中必須直接面對受傷害方,一些學校處置應對不專業、不到位,受傷害方和學校容易產生對立情緒,往往難以達成一致。
由于訴訟途徑費時長、程序多、成本高,許多受傷害方不愿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往往選擇以“鬧”作為與學校博弈、爭取最大限度賠償的手段。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意見》強調要以法治方式解決糾紛。
一是推動平等協商。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明確、雙方無重大分歧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應堅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則,理性表達訴求。學校應指定專門人員、受傷害者親屬應推選代表參與協商。
二是注重人民調解。《意見》要求教育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地方教育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直接組織行政調解。區域內高等學校可以聯合建立事故糾紛調處機制。大力推進第三方調解,實現能調盡調。
三是便利訴訟渠道。人民法院對起訴的學校安全事故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受理,積極開展訴訟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裁判。對于采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學校、法律援助機構等視情況可以給予一定的幫助。
Q:如何建立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分擔機制?
A:答:目前大多數學校都投保校方責任險,但難以覆蓋各類傷害事故情形,且賠償額度較低,難以為學校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分擔風險。《意見》從四個方面推動建立政府、社會、市場、家庭共同參與的多元化風險分擔機制。
一是政府財政補貼購買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推動設立學校安全綜合險,加大保障力度。
二是引導家長為學生購買人身保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財政補貼。
三是學校可以引導、利用社會捐贈資金等設置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機制。
四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學校安全賠償準備基金,或者開展互助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賠償機制。
Q:如何看待一些學校擔心發生安全事故而取消體育課、社會實踐等現象?
A:答:體育運動、社會實踐活動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受教育者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重要途徑。學校因為安全風險而取消體育課、社會實踐活動,有不當,也有無奈。一方面,學校這樣的做法,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頭上懸著安全問題這把利劍,學校不堪承受安全壓力和“校鬧”行為。
各級黨委政府切實為學校辦學安全托底,學校的安全底板筑牢了,后顧之憂解除了,自然就會很大程度上解決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學校也要客觀理性認識安全風險,關鍵是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通過保險等各種機制分擔安全風險。《意見》規定,學校不得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
Q:學校安全立法工作有什么進展?
A:答:近年來,各方面對學校安全立法比較關注。教育部此前也做了大量的立法研究和調研,教育部門對制定學校安全法的呼聲較為強烈。目前,由于立法資源非常緊張,學校安全法尚未列入十三屆人大常委立法規劃。
下一步,我們擬推動先行制定相關行政法規,積極爭取支持,推動《學校安全條例》制定工作。目前,山東、江西、湖南等一些地方先行制定了相關地方性法規,實踐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意見》提出,積極鼓勵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學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健全學校安全法治保障。
Q:下一步推動《意見》落實有哪些舉措?
A:答:將從五個方面推動《意見》貫徹實施。
一是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各地要多種方式做好《意見》學習宣傳工作,準確理解文件精神、準確把握工作要求,確保在秋季學期開學前,將《意見》精神和要求傳達到各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
二是細化分工,落實責任。制定分工方案,細化教育、公安、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等各部門責任。同時健全工作協同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推動試點,探索經驗。選擇若干地方和學校,分別就《意見》中確定的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委員會、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制度、警校聯動機制、學校安全區域制度、學校保險制度、政府聯席會議制度等開展試點。
四是匯編案例,加強指導。搜集、遴選各地、各學校依法處理學校安全問題、處置“校鬧”行為的具體案件進行匯編和分析,為學校提供具體指導。推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指導案例。
五是健全機制,形成長效。適時會同有關部門召開全國現場會,推廣成功經驗,推動《意見》確定的各項制度和工作機制落地生效,讓校長切實感到不發愁、有保障。
以上就是關于【五部門聯合發文嚴打這8種“校鬧”行為】的解答,如需了解學校/賽事/課程動態,可至翰林教育官網獲取更多信息。
往期文章閱讀推薦:

? 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滬ICP備2023009024號-1